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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有效期分别设定为十二个月及六个月。在此期间内,案件相应环节的侦查、起诉乃至审理工作均不得被中断。倘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存在,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已至,则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向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提起公诉的,则应遵循法定程序展开诉讼程序。倘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经过审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亦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同样需解除该项措施,并向相关当事人及单位发出通知。而在监视居住期间,若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且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那便应依照法定程序展开诉讼程序。若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经过审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亦应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如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同样需解除该项措施,并向相关当事人及单位发出通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过。在期限内,应依据案件进展状况及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