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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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8小时前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派出机构在中国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扩展资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计与分类、审批与备案、变更与停止使用、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法律责任等7章57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令〔2004〕6号)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18小时前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派出机构在中国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扩展资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计与分类、审批与备案、变更与停止使用、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法律责任等7章57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令〔2004〕6号)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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