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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0-08-07 来源:钮旅网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二条 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 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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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新村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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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有关选举步骤、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 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九)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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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担负着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兴办企业等职能。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办企业职工、青年、妇女、民兵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教育引导和团结带领群众在农村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

第三章 村务决策

第八条 村务实行民主决策。凡村重大事务决策,村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村务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重大事务决策的初步方案由村党组织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其他村级组织提出的,必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

(二)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在党员大会或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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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村重大事务包括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计生、文书、财会等其他干部的拟任人选;

(三)由村财支付的村干部补贴的发放;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集体土地、山林等的招标承包经营;

(五)学校、道路、农田基本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

(六)村庄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

(七)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

(八)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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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织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上报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本村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思路;研究事关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问题;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群体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需要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

(二)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党员大会时,参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三)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党务、村务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尊重党员的意见,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四)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以应到会党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所作的决定不得违背党内规章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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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内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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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事项除外。

村民代表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能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村民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居委会组织法〉办法》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村民自治、依法办事、集体利益服务国家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要及时以公示、公告或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要把上级的指示、工作任务和政策及时传达给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加强工作领导与指导;村民委员人和其他村级组织要把重大的工作情况经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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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收取和管理

(一)农民承担费用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

(二)村提留、乡(镇)统筹按农民人均比例提取。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3%;乡(镇)统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提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用时,应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三)在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和在农村全面推选税费改革后,有关农村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资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管理。修建村道路、发展水、电设施和教育、卫生、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遵循减轻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和尊重多数人意见以及经上级审批的原则。对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村党级织印章由党组织指定专人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其他人不得管理印章。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党组织章的,须经村党组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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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同意;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意;重大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管章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的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或私自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管章人员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票据由村会计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村干部不得私自拿取票据特别是收款票据。村干部因收款需要领取收款票据,要办理手续,实行登记备查制度,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村财务,并核销票据。收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把尚未使用的收款票据缴交村会计,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本村文书档案、财务档案、村务公开档案以及各种会议记录。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存档期限内,妥善保管好档案,注意防盗、防火、防鼠、防潮、防尘等。管理人员更换后,应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章 村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村党组织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主要内容

(一)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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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债权债务等。

(二)村干部管理: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福利性、分配性收入和民主评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奖惩情况;

(三)计划生育:当年按政策生育对象的名单,人口增减,政策奖励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数额等情况;

(四)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养殖水面、果园、鱼塘、林地以及\"四荒\"地发包(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经济资源的开发等情况;

(五)工程招标投标:村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工程的筹资、招投标结果及工程建设等情况;

(六)宅基地分配及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规划、申报、分配方案等情况;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与款项及分配使用、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

(七)义务工摊派及农民负担:村公益事业建设筹款筹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款的数额、上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数额,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八)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包括筹资筹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灾歉减免的分配与落实;国家扶贫、农业开发、抢险、防汛、移民等款物使用情况;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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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党务工作: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

(十)其它: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主要形式

(一)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

(二)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三)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媒体公开;

(四)发放入户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

(五)实行片区集中公开,便于互相比较、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程序。按照提议--审查--确定--公开--建档的程序进行。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近期村民的意见要求,作出公开工作的提议;村民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的提议制作具体的公开内容清单;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内容审查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布;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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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以村党组织名义公布;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工作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公开资料;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薄相同。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时间要求。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事务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临时性、即时性四种。

(一)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年度性公开内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期限内予以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二)常规性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农民负担,村干部管理,村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季公开,每季度的首月15日为全省村务公开日,村集体财务情况的公开时间要求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山林、耕地)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等情况,这些事务在确定后半个月期限内予以公开;

(四)即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各种难以预计的事务、特殊情况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务,要按规定的程序随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查。县(市、区)、乡(镇)每年至少要对各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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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每月确定一天为接访日,随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解决。乡(镇)农业经管部门要建立村级财务月审核和村集体资产年审计制度,每季度要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审核情况,年审计结果要形成实事求是、定性明确、一村一份的审计报告,向各村通报,向村民公开。各村要注意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时提出补充或整改意见向村民公布,并向反映者反馈。

第六章 村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村村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在本村的村民代表、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对象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其主要职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检查、督促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协助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村要在方便群众投诉的地方设立意见箱,由专(兼)职办事员负责管理,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给予答复。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每月定期安排一天时间作为群众\"村务咨询日\",解答群众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党员和村民对村级组织工作进行评议,一般每年一次,结合年终考核或总结时进行,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村级组织的工作。同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要主动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促进村级组织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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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收取税费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干部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合理收取费税时,应使用有关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发票必须加盖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组织印章和收款人私章,方为有效,否则,村民可拒绝缴交。

第七章 村干部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村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干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村干部职数。要根据村落分布、人口数量、党员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享受固定补贴村干部的职数。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3-5人;1001到3000人的村,村干部5-7人;3001-5000的村安排7-9人;人口超过5000人,自然村落分散,经济比较发达的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并需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

实行村干部交叉兼职。村干部文化、年龄、结构,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村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

要大力选拔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和民营(连)等组织负责人进入村\"两委\";也可由年轻的村\"两委\"成员兼任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和民兵营(连)等组织负责人。

村一般不自聘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自聘计生管理员、文书、财会人员的,应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选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村干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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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选任要以\"思想品质好,有经济头脑和文化法律知识,勤政廉政,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民服务\"为标准,特别要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书记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驾驭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能力。要引导地民把那些\"有能力、有事业心、有科学文化水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的人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选好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补贴。村干部(含村自聘的计生管理员、文书、财务人员等)补贴按照《关于加强村级干部补贴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8]通字1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干部补贴的具体形式、标准。从村财中支付的,应由村党组织会同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和农民收入状况,及村干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考核情况,提出标准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村财中开支村干部的补贴。有从村财中支付村干部误工补贴、奖励津贴的,也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学习教育由村党组织负责,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内容主要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等,特别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村干部要主动参加县(市、区)、乡(镇)组织的有关培训班学习,自觉参加农函大、农广校以及有关大、中专班学历教育,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对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县、乡两级党委要根据农民和农村特点,妥善安排时间,对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训。县级党委主要负责村主干的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重点放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村务管理水平、政策法制水平、适用技术水平上,尤其对新当选的村主干,要优先安排。村级其他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按各自从事的不同业务工作分类安排,重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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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适用科技知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管理

(一)分工负责制度:村干部的分工由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和每个干部的素质状况,统筹考虑,确定分工,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二)集体办公制度:村干部既工分工,又要合作,每周集中1-2天时间办公,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和解决本村村务。非办公时间要轮流值班,做到\"有人管事\";

(三)请假制度:村干部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村主干向乡(镇)党委请假,村其他干部向村党组织请假。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离任时,由乡(镇)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五)责任追究制度:(1)村干部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工作失误,损害了党和国家的事业以及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或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违反村级事务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村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的;乱集资、乱摊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或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不能完成,造成人口失控;对村民提出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不解决或久拖不决的;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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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展党员的;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3)责任追究的程序:村干部工作失职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诫勉、调整、降职、罢免、撤职等;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理决定应送达村干部本人及所在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村干部的评议。建立健全党员、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底由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共同召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干部年度工作汇报,由与会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每位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当场宣布。考评结果与其误工补贴及奖惩挂钩。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的免职、辞职与罢免。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涉农案件、计划外超生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分别予以组织调整或按程序进行罢免,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同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乡(镇)党委负责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相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村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乡(镇),村两级共同负责。重点抓好50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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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党员的教育培训。围绕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的目标展开,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重点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本领。对50岁以上的老党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排解矛盾纠纷、监督村务等能力,创造条件发挥余热,做到老有所为。

第三十九条 党员教育

(一)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基本知识;形势任务和党的农村政策;科学文化、农村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

(二)主要形式和方法:组织党员参加县(市、区)、乡(镇)党校轮训;每季度给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根据党员的实际确定岗位目标,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围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员\"双带双创\"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党员电化教育。

第四十条 党员管理

(一)基本任务: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二)主要方法和途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搞好党员干部培训工作;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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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指定支部成员与其保持联系,帮助流动党员向乡(镇)党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对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四)党费收缴:收缴党费要发放党费证,及时登记,做到按时、足额;党费收缴具体工作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末上缴乡(镇)党委一次,不得私自挪用;党员凭党费证每月一次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

(一)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党员队伍年龄偏老、文化程度偏低、妇女偏少的问题,注意发展生产一线的青年和妇女党员,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

(二)全面推行发展党员测评制、公示制和票决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采取民主推荐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在吸收预备党员之前,要将发展对象及培养考察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要采取票决的形式进行表决,充分发所党内民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把好入党手续关,保证新党员质量。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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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每个村保持3名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常数,具体常数可根据各村人口数量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党员活动室

(一)每个村组织设立党员活动室,供党员学习、开会、阅览报刊等;

(二)党员活动室一般要有:党旗、誓词、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农村党组织主要职责;村党组织任期目标;村党组织六项基本制度;村党组织建设\"五个好\"目标要求;党员学习园地;荣誉栏(有条件的村可专门设立荣誉室);

(三)党员活动室布置要庄重严肃,摆放整齐,整洁大方。

第四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方针,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限期改正等形式作出处理;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1)村党组织指派专人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村党组织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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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村党组织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村党组织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村党组织的上报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村党组织收到上有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和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党委的决定。

第九章 村民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村民教育管理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共同责任。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既要搞好形势任务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又要重点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奉献意识和集体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对生活困难的,村级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扶。

第四十五条 各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督促村民遵守,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要遵循合法性、适应性、时效性、民主性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干部管理、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计划生育等。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坚持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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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全体村民执行。各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应报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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