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林丽青
乙方(承租方):郭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项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 为民路岭咀村103号大院17号住宅402 出租给乙方合法经营使用。
二、房屋租赁期间自 2015 年 9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月 9 日止,租期 两 年。
三、租金为人民币 伍佰 元每月。租金在租赁房屋当年不变,以后租金随行就势而定。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确保合法经营,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意外事故等责任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进行改装修、增减设备等,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后不得随意拆除,造成甲方损失应予以赔偿。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七、租赁期间房屋水电、门窗等设施的维修维护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并缴纳房屋设施保证金每间500元。期满如无损坏等遗留问题,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九、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租赁期满乙方将房屋按期归还甲方,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二倍的违约金。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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